FAQ
計畫申請與相關規範
Q1
第一期(110-114 學年度)未獲補助學校,115 學年度是否可申請?第一期第一階段(110-111 學年度)曾獲補助、第二階段(112-114 學年度)未獲補助者,第二期是否可申請?
第一期(110-114 學年度)未獲補助學校,或是第一期第一階段(110-111 學年度)曾獲補助、第二階段(112-114 學年度)未獲補助者,115 學年度皆可申請普及提升計畫。
Q2
成果報告暨計畫書篇幅是否以 50 頁為限?
成果報告暨計畫書篇幅原則上以 50 頁為限,不含封面、目錄、表次、圖次及封底。相關佐證資料請以電子檔提供,亦可列明附件所在網頁或以 QR CODE 形式提供。
Q3
成果報告與計畫書篇幅是否有建議比例?
成果報告暨計畫書篇幅原則上以 50 頁為限,至成果報告及計畫書占比,由學校視需求評估比重。
Q4
第二期計畫書只要求 115 至 116 學年度,附表所列 115 至 121 年度目標值應如何理解?
第二期(115-121)為 7 年期計畫,採 2+2+3 型式辦理,本次係就第二期第一階段(115-116 學年度)進行徵件,爰請學校依計畫書格式填報 115 及 116 學年度目標值。附表所列 115 至 121 年度各年度目標值,係教育部報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政策參考指標,供學校規劃時參考。
Q5
校定指標是否一定要填寫?最多可填幾項?
不一定,學校可依預計發展方向自訂至多 5 項校定指標。
Q6
「(補助)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-a-事前揭露」應由誰填寫?國立大學是否也須填寫關係揭露表?
請學校檢視自身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樣態,如有符合者應依規定填寫。
Q7
若無需填寫關係揭露表,是否仍須填「無」後併同計畫申請書提送?
請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件規定辦理,若非適用對象則毋須提送。
Q8
附表 3「計畫參與學系 115 學年度於三大聯合招生管道參採學測英文科情形」是否所有申請對象皆須填寫?
是,所有申請學校皆須填寫。
Q9
連續 5 年獲普及提升補助之學校,是否一定要申請領域型?
學校可依校務發展需求決定申請領域型或繼續申請普及提升計畫。
Q10
連續 5 年獲普及提升補助之學校,115 學年度可申請幾個領域型計畫?
普及型已連續 5 年獲雙語計畫補助者,115 學年度可申請 1 個領域型計畫。
Q11
未符合全校型資格之學校,是否仍可自行規劃全校性雙語推動策略?
可以,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求,自行規劃全校性雙語推動策略及績效目標,並依本期計畫規定申請符合資格之補助類型。
Q12
第二期領域型計畫是否仍以學院為單位申請?領域型計畫可否由不同學院內之系所共同參與?
領域型計畫係以領域為主體,爰可跨院、系、所共同參與,建議學校先進行校內溝通,決定申請領域及參與之院、系、所,並於計畫書說明之。
Q13
同一學校可否申請多個領域型計畫?
視學校資格及實際申請領域而定。若學校符合申請條件,可依規定申請至多 2 個領域型計畫。
Q14
同時申請兩個領域型計畫,是否只須填寫一份計畫書?
無論是申請全校型、領域型或是普及提升學校計畫,皆以同一計畫書格式填寫 1 份計畫書即可。
Q15
校內多個學院若皆屬同一領域,是否可申請多個領域型?
須視其是否可對應至不同領域。若多個學院皆屬同一領域,仍以申請同一領域型計畫為主。
Q16
若 112 至 114 學年度未獲補助,沒有量化成果,應如何撰寫?
自評報告之「三、執行成果」請學校依各類型適用面向撰寫,成果呈現方式不限於量化數據;如 112 至 114 學年度未獲本計畫補助,得依學校現況及實際推動情形,以質性方式說明相關辦理成果、推動情形及具體作法,作為審查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