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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標定義與數據填報
FAQ

指標定義與數據填報

(1) 依指標 2-1「學生修讀 EMI 課程情形」定義,可排除英語相關學系以外之語言學院所屬學系,例如法文系、日文系等,計算時分子及分母皆不採計,爰華語文、應用外語等相關科系原則上亦不列計。
(2) EMI 課程定義為「授課語言至少達 70% 以上為英語使用比率」,倘該課程符合上開定義則可列入採計。
(1) 宜以課程地圖及畢業學分規劃為檢視基準,確認系所所列全英語授課(EMI)課程(含必、選修課程)大於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。論文學分不計入最低畢業修課學分,應以學生可修習之 EMI 課程學分數計算。
(2) 本計畫適用學制為日間學制班別,碩士在職專班不列入計算。
可以自行增補全校數據,以利審查委員瞭解學校執行情形。
專任教師數、合聘教師數等請依學校填報校庫數據填報,並應注意與校庫資訊系統數據之一致性。
請填寫該學院數據;另 110 至 114 學年度合計欄位則填列同一學院各學年度數字。
學校送件前應先落實校級檢核機制,本部於計畫審查階段將檢視學校填報數據是否有明顯偏高、偏低或異常情形,透過抽查學校填報數據,並與校庫資訊系統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;如有疑義,將請學校提出補充說明及佐證文件。
本部規劃於 115 學年度起辦理執行情形訪視,以瞭解各校實際推動成效及數據合理性;倘經查數據顯有不實或異常,將作為扣減或調整計畫補助款之依據。
所訂績效指標相關課程及數據資料,將於後續訪視作業進行檢視。
指標 2-1「學生修讀 EMI 課程情形」未限制開課學院,倘學生屬獲補助領域之參與學院或系所,其修讀之課程符合 EMI 課程定義,即可採計為該領域之績效。
不限於通識中心。各校可能由通識中心、共同英語教育中心、學院或學系開設。只要符合全校性共同英文課之性質,分子與分母皆可採計。
請學校依照 EMI 課程定義「授課語言至少達 70% 以上為英語使用比率」檢視,倘符合上開定義即可採計。
虛擬課程原則上不列計;博雅課程如符合課程採計條件可列計。本計畫適用學制為日間學制班別,專科部、二技及進修部課程無須列計。
請參考計畫指標 3-5 定義「可達畢業條件」之認定,建議以各系所課程地圖及畢業學分規劃為檢視基準,確認系所所列全英語授課(EMI)課程(含必、選修課程)大於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,表示學生得透過修習全英語授課(EMI)課程即可滿足畢業應修學分。實務上系所倘因故未開足課程,仍應提供學生修課選擇,如:媒合學生透過跨系、跨校選課等。
請參考計畫指標 3-5 定義「可達畢業條件」之認定,建議以各系所課程地圖及畢業學分規劃為檢視基準,確認系所所列全英語授課(EMI)課程(含必、選修課程)大於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,表示學生得透過修習全英語授課(EMI)課程即可滿足畢業應修學分。實務上系所倘因故未開足課程,仍應提供學生修課選擇,如:媒合學生透過跨系、跨校選課等。
(1) 指標 3-1 及指標 3-3 之調查對象係針對外國學生,因此不含陸港澳生。
(2) 另指標 3-3 所填數據應與校庫表冊學 7 對應,並請依表冊定義填寫數據,並留意與學校於校庫所填數據應具一致性。
指標 3-2 所填數據應與校庫表冊學 6 及學 8 對應,並請依表冊定義填寫數據,並留意與學校於校庫所填數據應具一致性。